皖池环罚〔2023〕15号(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1-03 08:50  点击次数:

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5052401Q,法定代表人:丁超,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7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被询问人任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2023年7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6.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备案表(2016年、2017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部分章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了违法主体项目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安装和验收要求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项违法行为:你公司2016年建设并投入生产的4个沥青储罐(其中3000T的2个、6000T的2个)和2017年建设并投入生产的3个沥青储罐(其中3000T的2个、6000T的1个)未开展环境保护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计算罚款金额31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1万元。

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为21万元。

项违法行为:你公司需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计算罚款金额为31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1万元。

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为21万元。

2023年9月14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免于处罚。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动机。后续增加的沥青储罐,工艺未发生变化。第二项违法行为,已按照要求建设了沥青储罐围堰,满足环境风险实际要求”。

2023年10月8日,我局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我局认为“第一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免罚要求。第二项违法行为中,你公司因多种原因未配套建设事故池,但按要求建设了储罐围堰,能够满足环保应急要求,且至今未发生泄露、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并于2023年9月5日完成约330m³的事故池及配套设施建设。符合免罚要求

我局决定,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2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第二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提出教育,内容如下:你单位应自觉守法,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元),对第二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