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8NR5T67M,法定代表人胡跃飞,地址青阳县乔木乡工业集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年产1000吨引拔绝缘体材料和玻璃纤维型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于2023年7月28日经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2022年12月份你企业开始项目一期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云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员的身份;
2.2023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年产1000吨引拔绝缘体材料和玻璃纤维型材项目》于2022年12月份开始项目一期建设,购置原一笑堂公司厂房,安装引拔和型材生产线,以及引拔生产线配套的环保设施,引拔生产线于2023年2月份开始调试,该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3年7月28日经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3、2023年8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证明该企业引拔生产线及其环保设备已安装完成,型材生产线部分生产设施已安装。
4、该企业发改委项目备案表复印件、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证明该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5、该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资产评估报告,证明该企业项目总投资额为307941元。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在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计算罚款金额为6620元(裁量起点为20%,项目建设进程为使用阶段,现场检查时你项目引拔生产线已生产调试,取值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你项目一期于2022年12月开始,至7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取值8%;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43%×307941×5%=6620),再根据该裁量基准规定的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最终罚款金额为5081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81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