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3〕13号(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11-02 14:55  点击次数:

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8TXE94,法定代表人聂平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

我局202391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911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技改工程》环评文件及验收意见要求“皮带输送粉尘采取车间封闭,车间内顶部及车间出入口设置喷淋装置,输送带密闭”。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进行生产,破碎筛分车间内部有一皮带运输机封闭不完全;破碎筛分车间东侧三处出入口蓝色篷布拉帘未进行封闭,三处出入口处喷淋设施未开启使用,存在明显粉尘通过出入口外逸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主体信息以及吴宏兵、聂平、李永双的身份信息;

2. 2023911日和20239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该企业生产情况、破碎筛分车间无组织粉尘防治措施现场执行及环境问题整改的情况;

3. 2023911日和2023923日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5张,证明该企业生产情况、破碎筛分车间无组织粉尘防治措施现场执行及环境问题整改的情况;

4. 20239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吴宏兵的身份及该企业生产情况及破碎筛分车间无组织粉尘防治措施现场执行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该企业授权委托吴宏兵、李永双的情况;

7.《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技改工程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行业类型、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和扬尘防治措施具体要求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表14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3.98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池环发〔20217号)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减少罚款金额1.98万元,最终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3〕0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