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3〕14号(舒宏生)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1-02 08:22  点击次数:

舒宏生:

性别男,198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922XXXXXXXXXXXX,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XXXXXXXXX。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恢复重建区内倾倒堆放两处碎石,占地面积分别约为30平方米和60平方米,碎石来源于石台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黎明隧道开挖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舒宏生的身份;

2.2023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2023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舒宏生堆放事实;                                                                                          

3.石台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材料文件,证明舒宏生堆放的固体废弃物来源;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20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经你申请,我局于10月18日举行听证会。你听证提出:“申请不予行政处罚。1.对堆放地被规划纳入秋浦河湿地公园恢复重建区不知情,附近也没有明显的秋浦河湿地公园恢复重建区的标识标牌;2.块石是建筑材料,是石台县曙光隧道开采中的石方,并非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3.本人对违规堆放块石的行为已整改到位。”我局认为:1.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公开发布;2.依据《石台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废弃土石方应堆放到指定场所;3.你未按照环评文件堆放指定场所且违法堆放场所位于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恢复重建区。因此,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未采纳你的申辩意见。

根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处罚金额5.9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处罚金额为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舒宏生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