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英家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5015848XU,法定代表人汪继忠,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龙庄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厂区东侧空地内有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等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池州市英家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证明汪继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煤矸石露天堆放位置情况。
2、2023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9月11日执法照片证据4张,证明池州市英家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东侧空地内有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
3、2023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9月11日池州市英家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东侧空地内有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且未采取密闭、围挡等防治措施。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等信息准确、有效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露天堆放的部分煤矸石在厂区的具体位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海军、张文杰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3〕2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的裁量标准及《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经计算后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为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