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大华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38920858C,法定代表人谭克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乔木乡。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COD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发生期间未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你企业未开展二季度流量计比对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运维人员工作证,证明青阳县大华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在线设备维护人员的身份;
2. 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20日、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企业COD在线监测设备多次故障超过12小时,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故障期间未开展人工监测也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你企业未开展二季度流量计比对监测工作。
3. 2023年7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14张,证明你企业废水COD在线检测设备在2023年5月31日16时-6月1日14时超过12个小时未采样检测,在2023年6月22日12时-6月23日8时超过12个小时未采样检测,在6月4日6时-6月5日2时超过12个小时未采样检测,6月5日15时-6月6日4时超过12个小时未采样检测,6月6日6时-6月7日11时超过12个小时未采样检测;2023年3月27日氨氮日均值超标,27日0时-6时、13时-24时企业未排水;
4.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该企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试验结果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巡检记录复印件,证明你企业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按要求安装了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通过联网验收,你企业未按7天一次巡检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7月5日、7月6日易耗品更换进行了纸质记录。
4. 202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已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文件的部分复印件,证明该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
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依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罚款金额为5.96万元,再对照该裁量基准规定的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少2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96万元(¥39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青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