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3〕18号(池州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10-08 09:15  点击次数:

池州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UT68Y1Y,法定代表人彭玉林,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前江工业园。

我局于202374日至829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217日池州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运营的安徽池州高新区前江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原前江污水处理厂)厂区东南角加盖斜槽污水井内污水溢流至厂区东南侧自然坑塘,发生事故后公司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向贵池区政府或者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焦胜利、冯依明的身份;

2.20237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环评批复、验收、排污许可证申领、现场进水泵房水泵设置的情况

3.20237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217日前江污水处理厂厂区外东南角加盖斜槽发生溢流时的现场在场人员情况;

4.20237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217日前江污水处理厂厂区外东南角加盖斜槽发生溢流时的相关情况;

5.20238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该公司整改后督察情况;

6.《前江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万吨污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验收等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运营项目的手续合规性;

7.《安徽池州高新区前江产业园污水处理EPC+O项目》合同和南京万德斯委托池州万德斯运行前江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书,证明你公司作为环保责任人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3921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环()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2023922公司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申诉书》,2023927日我局对你公司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意见如下:

1、针对《行政处罚申诉书》提出的部分事实不准确,217日贵池区发生暴雨,前江污水厂流量计显示出水瞬时流量已达到600.02m³/小时,已超过设计最高流量(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量10000m³/天)。属于不可预计的恶劣自然环境,属于不可抗力,并非人为造成,经现场核实,2023217日事件发生时,公司设计安装的2200m³/h2100m³/h中有1200m³/h1100m³/h的水泵自213日已损坏直至217日仍未维修,临时采用了250m³/h的水泵替代损坏的2台水泵,且在9时和10时之间停用了一台临时泵,导致最大进水能力仅有350m³/h,小于设计最大进水能力。

2、针对《行政处罚申诉书》提出的已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增设临时泵、摄像头、加高进水井等措施,杜绝再发生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相关的增设临时泵、摄像头、加高进水井等措施属实,这些整改措施是企业本身应当落实的措施,同时我局在裁量基准中的方面已进行了体现,拟处罚金额为法定罚款金额的下限。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