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3〕8号(东至县祥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10-07 09:03  点击次数:

东至县祥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U5M38XW,法定代表人:周世祥,地址:东至县尧渡镇大碑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一期项目在2023年5月24日至6月1日生产使用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2、一期项目在2023年5月24日至6月1日生产使用期间裂解车间缓冲罐及油罐区储油罐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东至县祥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祥、东至县祥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经理林龙池的身份;

2.2023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

3.执法证据(照片)记录单7份,证明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项目存在生产使用痕迹;

4.2023年6月21日、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

5.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入库单等材料文件,证明该公司环评及批复要求以及成品入库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证明听证情况。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8月9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组织听证会。你公司听证会主要陈述申辩内容为:1、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遇到的困难,2023年5月24日,在公司设备基本安装到位,公司在排污许可许未正式发放的情况下进行了设备调试。2、2023年5月中旬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在办理之中,处罚时,应考虑该因素与未办理许可证予以区分。3、2023年5月24日,公司设备基本安装到位,在2023年5月24日至6月1日期间,公司设备处于调试阶段,并非正式生产。4、涉嫌“一事二罚”。我局主要质辩内容为:1、企业存在实际困难不是环境违法的免责情形;2、排污许可办理中排放污染物仍属于无证排污;3、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4、无证排污与违反三同时”制度分别属于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各自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相应处罚,并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听证会中陈述申辩内容。

第一项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3-1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100万=25万。根据同规定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即减少10万元。调整后罚款金额为20万元

第二项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5%。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0%+5%+5%)×100万=30万。根据同规定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即减少10万元。调整后罚款金额为20万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4对违法责任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20)×100%=25%、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20%)×(1-25%)]×20万=8万元。根据同规定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即减少2万元,调整后罚款金额为6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合计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世祥罚款人民币6万元(¥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及周世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