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3〕19号(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10-08 10:14  点击次数:

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60692500T,法定代表人唐传胜,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

我局于202374718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74日西北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黄沙,经测量,堆放的黄沙占地面积为259.6平方。堆放现场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唐传胜、唐兴身份;

2.20237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7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西北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黄沙,经测量,堆放的黄沙占地面积为259.6平方。堆放现场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374日、718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你公司西北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黄沙,经测量,堆放的黄沙占地面积为259.6平方。堆放现场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4.20237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西北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黄沙,经测量,堆放的黄沙占地面积为259.6平方。堆放现场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5.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货物交接清单(黄沙)1份,证明黄沙堆放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921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环()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