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3〕11号(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09-27 15:25  点击次数:

 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6300509T,法定代表人钱来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独龙村龙岗组。

我局于202358开始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黄色超标报警,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20230506日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0.36倍,该企业近30日累计超标4日,氮氧化物最大超标0.55倍。202358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超标现场核查。经查发现,202353日至56日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焙烧、干燥工序正常生产,焙烧干燥烟气(DA001)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期间焙烧干燥烟气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日均值分别为155.03mg/m3138.73 mg/m3149.84 mg/m3135.96 mg/m3,均超过安徽省地方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超标0.55倍、0.38倍、0.49倍和0.35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主体以及钱来富、钱曦、唐城的身份;

2. 20235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及污染物排放的情况、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烟气污染物浓度历史记录及当时生产情况的情况;

3. 202358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单位焙烧干燥系统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情况,202352日至57日焙烧炉温度控制系统历史数据的情况;

4. 20235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5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及污染物排放的情况、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比对运行情况、烟气污染物历史浓度记录及当时生产情况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的情况;

7.《新建年产8000万吨煤矸石烧结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复印件1份,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烟气污染物种类及历史浓度记录的情况;

8. 安徽省地方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6-1并结合实际情况,计算罚款金额为37万元。

经集体讨论,并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池环发〔20217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八条规定,分别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10%,共计减少罚款金额17万元,最终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00.0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向你送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3〕0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你单位聘请第三方对焙烧干燥烟气(DA001检测,发现检测结果与在线监测数据差异较大,故认为焙烧干燥烟气(DA001)在线监测设备存在问题,且受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导致利润很低,企业生存靠退税维持,行政处罚会影响退税,请求不予或减免处罚等意见。我局提出: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焙烧干燥烟气(DA001)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期间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与第三方公司比对监测数据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判断在线监测设备不存在问题等抗辩。针对听证结果,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提出不予或减免罚款的意见,维持以上违法行为的原处罚决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青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