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3〕10号(安徽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09-27 15:20  点击次数:


安徽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L3AM83,法定代表人严雪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工业园

202376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76-7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安徽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技改项目《年产1.2万吨泵阀、机械及车辆精密铸件及精密加工绿色发展技改提升项目》中的粘土砂自动生产线及配套的3套袋式除尘器已建成,该生产线未发现有生产痕迹,现场未能提供技改项目环评及其批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严雪芬是安徽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盛伟东是安徽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证明严雪芬授权委托盛伟东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2.20237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年产1.2万吨泵阀、机械及车辆精密铸件及精密加工绿色发展技改提升项目》中的粘土砂自动生产线及配套的3套袋式除尘器已建成,该生产线未发现有生产痕迹,现场未能提供技改项目环评及其批复

3.20237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年产1.2万吨泵阀、机械及车辆精密铸件及精密加工绿色发展技改提升项目》中的粘土砂自动生产线及配套的3套袋式除尘器已建成,该生产线基本安装完毕,等待调试,技改项目环评仍在办理过程中;

4.202376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安徽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年产1.2万吨泵阀、机械及车辆精密铸件及精密加工绿色发展技改提升项目》中的粘土砂自动生产线及配套的3套袋式除尘器已建成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是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工业园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20238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0.0686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2.6497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为7.4189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圆整(¥74189.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青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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