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3〕10号(安庆合巨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9-04 14:43  点击次数:

安庆合巨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MA2T5L888P,法定代表人汪佩,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同安路南翔同安里3幢4层9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庆合巨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池州科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庆合巨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佩、安庆合巨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黄叶青的身份;

2. 2023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2023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编制年产5万吨电子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报告表中环境风险专项评价的相关内容;

3.2023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编制池州科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报告表中部分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4.池州科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技术咨询合同书等材料文件,证明你公司编制年产5万吨电子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报告表中环境风险专项评价的相关内容;

5.收付款回单证明你公司编制年产5万吨电子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收费用;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经汪佩申请,我局于7月27日举行听证会并于8月17日召开了法制审核专家论证会对陈述申辩理由进行论证。专家组认定《池州科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境风险专题评价》中存在抄袭行为。报告编制内容存在多处与项目不符的情形,违法事实存在,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的规定。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池州科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现处于基建期,安庆合巨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报告表中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1月17日获得审批,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池州科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址为工业园区内,经过查询案件行政处罚系统和信访平台,未查询到安庆合巨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罚和信访信息,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3.02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经减少处罚金额,调整后处罚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即为3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没收你单位编制的池州科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编制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庆合巨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