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3〕12号(安徽钰锋钢结构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9-04 14:44  点击次数:

安徽钰锋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WFMTQ9L,法定代表人王小玲,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大道10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钰锋钢结构有限公司打磨车间内堆放涂有环氧富锌底漆的工字钢,工字钢表面未全部晾干,该打磨车间卷闸门未完全密闭,仅配套建有布袋除尘设施,涂有环氧富锌底漆的工字钢未放置于喷漆车间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及王小玲、张志务、杨利甫的身份;

2. 2023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年6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该公司12根工字钢晾干时车间密闭及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的情况;

4. 2023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12根工字钢晾干时车间密闭及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的情况;

5.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张志务、杨利甫委托情况的情况;

6.《年产2千吨桥梁钢结构制造项目》环评(节选)复印件1份、《年产2千吨桥梁钢结构制造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内容及审批情况的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登记中信息填报的情况;

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喷漆使用的H06-1环氧富锌底漆成分情况;

9.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自主验收公示截图及文本封面打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情况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经你单位申请,我局于8月2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门被吹坏后将油漆已经干到95%-98%的工字钢放在打磨车间内,6月16日收到责改决定书后,6月26日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根据安徽省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八条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免于处罚。”你单位违法事实存在,且你单位多次被当地环境部门发现同类问题,不符合免罚规定。不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你单位打磨车间未安装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且未密闭,有机废气在厂区内扩散,挥发性有机物根据环评不足1吨,经过查询案件行政处罚系统和信访平台,未查询到你单位的处罚和信访信息,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8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钰锋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度的行为处罚捌万元(¥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