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3〕13号(安徽省坦斯福莫交通设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9-04 14:43  点击次数:

安徽省坦斯福莫交通设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WMCR634,法定代表人马瑾,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高新区机械产业园1号厂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省坦斯福莫交通设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马瑾和齐星的身份;

2、2023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年7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调查及有关事项的询问情况;

4、2023年7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安徽省坦斯福莫交通防护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生产情况;

5、《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情况;

6、《安徽省坦斯福莫交通防护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节选)、环评批复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情况;

7、池州高新区经济发展服务局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内容、名称及总投资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出示了相关证据,陈述改正情况,因资金困难请求免罚。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进行核查,不符合免罚情况。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情况,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15199.26元。再根据第八条规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调整后处罚金额为12199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省坦斯福莫交通设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玖拾玖元(¥12199)。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