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3〕14号(安徽棋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09-04 11:09  点击次数:

安徽棋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8P93RT0R,法定代表人姜秀冰,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工业园区淝河北路13号院内1号厂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11日、17日、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 你公司装载机露天进行砂石料的装卸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2. 你公司在用的一台装载机排气烟度经检测结果为2.68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 排气烟度限值中Ⅲ类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公司基本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10日、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安徽棋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载机露天进行砂石料的装卸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以及对涉案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的情况;

3.2023年8月1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8月17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4.2023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及具体违法情节;

5.2023年8月17日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为:340100202308171525230030-9)及送达回证、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了安徽棋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载机排气烟度超过标准限值的事实;

6.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以及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证明了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包含的建设内容; 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准备工程项目部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安徽棋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的劳务关系。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30904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