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报送单位: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张昭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6日,群众通过12369举报电话反映“天野屠宰场气味难闻,污水乱排,污染环境。”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3月22日上午会同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信访人反映的屠宰场注册名称为东至县xxx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经调阅相关资料,该企业于2018年7月26日取得5000头特种野猪屠宰加工储藏新建项目环评报告表的批复,2018年11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环评及批复要求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厌氧发酵后产生的沼液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项目废水主要处理工艺流程为污水-格栅-调节池-沼气池-贮液池-用于附近农田施肥。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屠宰废水和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附近的无防渗漏措施的池塘,池塘表面有大量漂浮物,水质浑浊,周边有明显异味。经调查,该屠宰场于2020年11月对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改建,以此扩大生产废水储存量。2021年3月完成改建后,为培育菌种开挖排水渠将部分生产废水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池塘。经委托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池塘等水质进行监测分析,该无防渗措施的池塘水质COD浓度为1114mg/L,氨氮浓度为199mg/L,总磷浓度为14mg/L。县生态环境分局于3月23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24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并对涉案设备进行查封,4月2日向该屠宰场送达停产整治决定书,6月4日向该屠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经该屠宰场陈述申辩后于7月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2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8月31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某予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此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本案中,屠宰场将生产废水通过开挖的排水渠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池塘,适用上述条款,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现如今,环境保护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坚决同环境违法行为斗争就是牢固树立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本案中屠宰场通过无防渗措施坑塘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具有典型意义。一是屠宰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及时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查封、停产、罚款决定是当下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充分体现;二是本案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违法责任人常抱有侥幸心理或并未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环保法律法规,本案中精准认定责任人,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企业及责任人都能够认识到违法环保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充分执法部门的惩戒作用,让企业树立严格依规排放污染物的意识,为生态环境发展保驾护航;三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该案,移交相关部门,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在各环节进行公开公示、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对涉及突出环境问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以达到促使人民群众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让法治与环保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