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2-23 15:16  点击次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报送单位: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供稿: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朱小青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某检测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0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时,对我局辖区某检测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并移交了相关问题线索,分别是“某份检测报告签发时间早于样品分析源文件创建时间”、“某份检测报告氟化物无标准曲线的原始谱图,样品峰面积和样品含量结果倒挂”以及“某份报告石油类项目无机打记录和仪器记录,检测结果无法溯源”等三个问题线索。我局于12月底接到调查处理任务后,自2021年1月11日至2月8日期间,多次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对省厅移交的三个问题线索进行了认真、细致、客观的核实,对照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最终确认了两个问题线索属于弄虚作假行为。我局经事先告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后,于2021年2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5万元,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

   一、适用法律问题分析

根据《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情形,对该种违法行为处以高额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处以拘留等惩处措施,但对环境监测机构这种非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不过我省《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弥补了这方面法律法规的空白,《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法律规定,同时第五十三条明确了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停业整顿、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问题线索违法行为认定问题分析

本案三个问题线索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主要依照两个尺子,第一把尺子是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伪造监测数据的八个情形来分析,对“某份检测报告氟化物无标准曲线的原始谱图,样品峰面积和样品含量结果倒挂”这个问题线索来说,其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既“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的情形,应当属于伪造监测数据情形。对“某份检测报告签发时间早于样品分析源文件创建时间”的问题线索而言,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既“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的情形,也属于伪造监测数据情形。对“某份报告石油类项目无机打记录和仪器记录,检测结果无法溯源”这个问题线索,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的情形,也应当应当属于伪造监测数据情形。因此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八种情形来看,三个问题线索均符合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第二把尺子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经过我局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调查,相关涉案人员对“某份检测报告氟化物无标准曲线的原始谱图,样品峰面积和样品含量结果倒挂”和“某份检测报告签发时间早于样品分析源文件创建时间”这两个问题无法提出合理解释,无法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某份报告石油类项目无机打记录和仪器记录,检测结果无法溯源”这个问题,涉案操作人员表示时由于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了相关数据被清除,最终导致监测结果无法溯源。针对对于该情况我局进行了详细调查,并要求涉案人员提供书面证据,该操作人员在曾在电脑系统损坏前拍摄了原始记录照片,经其提供的原始记录照片来看,其所说情况属实,属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我局参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某份报告石油类项目无机打记录和仪器记录,检测结果无法溯源”这个问题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两点来看,我局决定对“某份检测报告氟化物无标准曲线的原始谱图,样品峰面积和样品含量结果倒挂”和“某份检测报告签发时间早于样品分析源文件创建时间”这两个问题认定为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情形,并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意义】

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出具的监测报告,是企业排污超标与否的主要、核心证据,也是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排污行为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必须要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既是环境监测机构本身的法定义务,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工作的必要要求。

一、通过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能够有效震慑企业串通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方式来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使得企业抛弃幻想,只有走污染物达标排放一条路可走。

二、通过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能够倒逼环境监测机构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营造区域内风清气正的环境监测氛围,有力提高本辖区的监测数据可信度和超标执法的可信度。

三、通过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虚假报告和数据的困扰,能够让生态环境监管部集中更多精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的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