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报送单位: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供稿: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章磊
二、案例正文采集
青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4月27日接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问题,反映池州市青阳县某建材公司,车辆运输噪音扰民,生产车间扬尘严重。根据举报线索,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对青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建材石子生产、销售,现场检查时企业未进行生产,但建设项目颚破工序下料处封闭不完全,破碎工序、筛分工序的运输廊道都未进行封闭,车间内可见明显积尘;破碎车间为了方便检修生产设备开设有活动门,部分门损坏后未及时更换呈敞开状态,导致车间封闭不完全。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然后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另外及时提取现场拍摄证据照片制作了照片提取单,收集了营业执照、身份证、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报告复印件等书证材料,最后对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另外针对信访关于车辆运输噪音扰民问题交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处理。
二、法律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及证据材料,经过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认定了青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颚破工序封闭不完全,破碎工序、筛分工序的运输廊道都未进行封闭,车间封闭不完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并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经研究决定对青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处以38000元罚款,并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二、典型意义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决群众身边事,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往发现违法线索大多数是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导致违法行为往往不能被第一时间发现,只有充分利用环境信访渠道收集环境违法线索,才能变被动执法为主动出击,利用群众提供的环境违法线索第一时间发现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法律武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是手段,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是目的,向企业普及宣传相关环保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现场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和处罚,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守法意识得到明显提高,按时缴纳了罚款,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整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