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智恒(东至)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8QNGMA6T,法定代表人苏志国,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东瑞大厦1幢5层509。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的国华东至林丰光伏复合发电项目220kV输变电工程已建设完成,未投入使用,未取得环评审批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国华智恒(东至)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苏志国的身份;
2.被询问人卢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3.2025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你公司国华东至林丰光伏复合发电项目220kV输变电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取得环评审批意见的情况;
4.2025年11月1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国华东至林丰光伏复合发电项目220kV输变电工程已建设完成的情况;
5.2025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国华东至林丰光伏复合发电项目220kV输变电工程已建设完成,未投入使用,未取得环评审批意见的情况;
6.该公司提供《国华东至林丰项目EPC总承包项目送出路线及相关协调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及送出路线工程工程量清单,证明送出线路工程总投资额为17999252.76元。
7. 2025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2.319万元裁量总分值为6%,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6%]×17999252.76=22.319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国华智恒(东至)新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元(¥22319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