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高琦商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UA42D27,法定代表人王慧,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建设路398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施工建设的S219青阳蛤蟆岭至石台六都段公路改建工程青通河大堤至公墓山段工段北侧、东侧、南侧露天堆放工程渣土,占地面积共计约1261平方米,均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太湖高琦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王慧的身份;
2.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周永军的身份;
3.被询问人李慕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4.被询问人袁志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2025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S219青阳蛤蟆岭至石台六都段公路改建工程青通河大堤至公墓山段工段有大量工程渣土未有效覆盖的情况;
6.2025年12月1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你公司位于S219青阳蛤蟆岭至石台六都段公路改建工程青通河大堤至公墓山段工段有大量工程渣土未有效覆盖的情况;
7.2025年12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与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确定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8.2025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该公司针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池州市交通运输局S219青阳蛤蟆岭至石台六都段公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池环函〔2025〕248号)复印件1份、S219青阳蛤蟆岭至石台六都段公路改建工程(青通河大堤至公墓山段K5+050-K11+680)合同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施工日志(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9日)复印件1份、S219青阳蛤蟆岭至石台六都段公路改建工程(青通河大堤至公墓山段K5+050-K11+680)路基路面劳务合作工程(S219-1分段)合同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工程量清单(S219青阳蛤蟆岭至石台六都段公路改建工程)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污染违法事实由太湖高琦商业有限公司负责等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万元(裁量总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10-2)×0%=2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太湖高琦商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