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华旺: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车辆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皖R00497车辆尾气处理设施配套的温度传感器处加装了螺母,垫高了4厘米,该垫高行为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车辆挂靠营运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徐华旺的情况;
2. 2025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皖R00497车辆尾气处理设施配套的温度传感器处加装了螺母,垫高了4厘米等情况;
3. 2025年10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尾气处理设施配套的温度传感器处加装了螺母,垫高了4厘米等情况;
4.2025年11月28日、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徐华旺等情况;
5.2025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车辆已按责令改正要求整改。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2026年1月29日,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6〕2号)告知你拟作出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财政局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