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8L9B5D88,法定代表人迟晓辉,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产业园职工生活服务中心6#楼西侧众创中心。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21日、2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池州市2025年涉企生态环境风险“综合一查清”体检式帮扶暨普法宣传行动,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出具了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第2季度自行监测(有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GBJC2510660)、2025年6月30日出具了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第2季度自行监测(有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GBJC2510506)。2025年10月2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测报告对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上午11时5分至11时49分对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熔化废气排放口(DA002)开展颗粒物采样,编号GBJC2510506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生产工况记录为“正常”,与池州市涉气污染源智慧监控平台显示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18日采样时间段熔化工序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实际均未运行的工况不一致;
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于2025年6月28日14时4分至16时1分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熔化烟尘排放口(DA001)开展低浓度颗粒物采样,编号GBJC2510660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生产工况记录为“正常”,与池州市涉气污染源智慧监控平台显示以及企业视频监控显示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28日采样时间段熔化工序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实际均未运行的工况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4.3.1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技术负责人、检测部经理/授权签字人、市场部员工、原职工、采样员)身份证复印件6份、有关人员授权委托书5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及有关人员的身份;
2.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及有关检测人员内部上岗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许可及人员资质情况;
3.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徽耀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业务经理殷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及环保管家的基本情况及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环保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4.2025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以及调阅池州市涉气污染源智慧监控平台中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检测开展当天熔炼工序的生产及治污设施运行的情况;
5.2025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检测部经理/授权签字人范寺翔、原检测人员汪航、采样员俞强康、市场部工作人员汤枫的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你公司接受委托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环境检测过程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违法事实及责任人员的情况;
6.2025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制作的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公司智能烟尘烟气分析仪中存储的原始数据的情况;
7.2025年10月22日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以及调阅池州市涉气污染源智慧监控平台以及企业视频监控中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检测开展当天熔炼工序的生产及治污设施运行的情况;
8.2025年10月22日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明胜、安徽耀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殷俊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BJC2510660)中涉及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熔炼工序在检测当天的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9.2025年10月22日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制作的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6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以及通过调阅池州市涉气污染源智慧监控平台、企业视频监控证明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检测时间段熔炼工序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均未启用的情况;
10.2025年10月22日对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以及调阅池州市涉气污染源智慧监控平台中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检测开展当天熔炼工序的生产及治污设施运行的情况;
11.2025年10月23日对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亭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BJC2510506)中涉及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熔炼工序在检测当天的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12. 2025年10月22日对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制作的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以及通过调阅池州市涉气污染源智慧监控平台证明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检测时间段熔炼工序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均未启用的情况;
13.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评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生产及治污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该企业留存的2025年第2季度自行监测(有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GBJC2510660)复印件及报告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环保管家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及需要开展的自行监测项目以及委托环保管家开展自行监测业务的情况;
14.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生产及治污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该企业留存的2025年第2季度自行监测(有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GBJC2510506)复印件及报告原始记录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安徽浩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及需要开展的自行监测项目以及委托自行监测业务的情况;
15.你公司出具的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第2季度自行监测(有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GBJC2510660)复印件及报告原始记录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你公司出具的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第2季度自行监测(有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GBJC2510506)复印件及报告原始记录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采样人员于2025年6月28日14时4分至16时1分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熔化烟尘排放口(DA001)开展低浓度颗粒物采样,编号GBJC2510660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生产工况记录为“正常”,以及你公司采样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上午11时5分至11时49分对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熔化废气排放口(DA002)开展颗粒物采样,编号GBJC2510506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生产工况记录为“正常”的情况;
16.你公司《仪器出入实验室登记表》复印件2份、《检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复印件2份、《仪器使用记录表(现场)》复印件3份、检测报告台账记录表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环境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的具体情况;
17.你公司2025年10月28日出具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环境检测的具体检测费用情况;
19.《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20.《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复印件1份,证明监测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
2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三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的规定,生产工况是决定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是环境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上述两家被检测单位检测过程中,在被检测单位对应污染源未生产、未排放污染物期间进行采样并出具了污染物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生产工况为“正常”,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25号)告知你公司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1月4日签收该文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业整顿;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柒拾玖元叁角(¥2779.3);
3.罚款人民币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曙光东路生态环保大楼)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