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6〕4号(安徽三立石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1-29 09:23 

安徽三立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26319766W法定代表人章根娣,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乡黄檀村一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上料破碎筛分生产线皮带运输装置未封闭,导致粉尘外溢至设备及周边场地;粉料堆放仓库封闭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造成粉尘外溢至车间外部;车间内地面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废气收集管道多处断裂未及时修复,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主体、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 2025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的情况;

3. 2025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的情况;

4.2025年10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上料破碎筛分生产线皮带运输装置未封闭,粉料堆放仓库封闭设施破损,车间内地面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等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的情况;

5.你公司《年产5万吨重质碳酸钙超细粉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年产5万吨重质碳酸钙超细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复印件、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登记表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项目属于建材行业以及环保手续履行等情况;

6.2025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7.关于安徽三立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及投诉情况的说明,证明你公司行政处罚和环境投诉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6年1月8日,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贰万元罚款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裁量分值为0%,(粉尘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新河镇工业聚集区内,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调阅相关处罚系统,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调阅信访系统,取值0%。),经计算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