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永胜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98991909E,法定代表人黄阳羊,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安徽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编号LD202500682号信访举报问题,2025年8月24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新建年产10万吨白云石轻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经过审批,项目范围内二期年产5万吨轻烧白云石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二期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5年8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年产10万吨白云石轻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经过审批,项目范围内二期年产5万吨轻烧白云石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二期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3.2025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年产10万吨白云石轻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经过审批,项目范围内二期年产5万吨轻烧白云石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二期项目即投入生产以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是黄阳羊的情况;
4.2025年8月2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单位两座石灰窑处于保窑状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开启运行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新建年产10万吨白云石轻烧项目》环评(节选)及批复、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批复、排污许可证(节选)、青阳县永胜炉料有限公司高档冶金辅料技改提升项目备案表和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7.2025年9月2日《青阳县永胜炉料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况;
8.202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9.2025年9月1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10.2025年11月5日《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1份,证明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的情况;
11.生态损害赔偿资料一份,证明你单位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同日,你单位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其他证据,其中“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且“及时改正”,分值为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4%;其他裁量因素分值均为0%。青阳县永胜炉料有限公司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28万元。
鉴于你单位在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后,积极采取掏空炉窑停产等措施,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你单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青阳县永胜炉料有限公司最终罚款金额为20万元(28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20%=28万元-16万元=12万元<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万元,因此处罚金额为20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