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E37DHD3J,法定代表人韦扣琴,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风景区站前路池州世纪广场5幢108。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池州市涉企生态环境风险“综合一查清”体检式帮扶工作安排对安徽源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对安徽源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过程中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安徽源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门口堆放的占地面积47.5平方米的工程渣土进行妥善处置,未妥善覆盖,也未及时清运,该行为危害了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安徽瑞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源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瑞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工程渣土进行妥善处置的事实,以及该堆渣土的占地面积;
3.2025年11月2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安徽源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门口堆放渣土的占地面积;
4.2025年11月25日、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安徽瑞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源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关系,证明该堆渣土堆放的时长,占地面积等;
5.工程施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瑞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源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关系;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29)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各项裁量分值均为0%,案件总分值为0%,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10-2)×0%=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