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信息来源:市环评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5-12-30 08:52 

各建设单位:

首先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局将环保手续办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做环评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国家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评共有三个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报告书、报告表均需编制文本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登记表项目在网站(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进行备案。

二、未批先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建设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评编制单位必须如实描述建设情况,而一旦项目涉及“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必须先接受并履行完毕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其环评文件才有可能被受理和审批。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编制单位隐瞒“未批先建”事实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任何干扰环评编制独立性、导致环评文件失实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严肃查处。

三、哪些情况不属于未批先建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要求,建设项目(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除外)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四、谁来做环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自行编制环评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但是不论选择哪种方式,建设单位都需要对环评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主持编制的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建设单位在环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应与环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应当依法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的,要对公众参与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五、如何查询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既关系着项目合理规划选址和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也影响着项目手续办理进度。建议建设单位在选取环评编制单位时,可以登录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xypt.china-eia.com:8080/XYPT/),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编制单位进行环评文件编制。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收集好环评单位、主要环评工程师的基本信息(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环评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及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环评单位如何承担相应责任?

 环评编制单位应规范经营,引导行业自律。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环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健全环评文件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构建环评文件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控制机制。

环评编制人员应规范从业,严守职业操守。严守法律、道德、职业底线,不“挂靠”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不在未参与编制的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编制主持人自觉承担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报告审核等环节质量责任,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不得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七、如何有效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在网络平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及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如社区公告栏、村委会、周边企业等)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项目信息公示。建议重大项目或涉及敏感区域项目,主动识别潜在受影响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通过定向发放通俗易懂的说明材料、社区宣讲、入户访谈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环评文件中,鼓励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开展环境敏感区、敏感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如您需要咨询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环保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问题,欢迎拨打我局环评科咨询服务电话,或咨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方式附后)。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30


池州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0566-2022801

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0566-2099159

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0566-5299811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0566-5032633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0566-3295457

集中区生态环境局

0566-2210408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0566-2124459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处

0566-2821590

平天湖风景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处

0566-2717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