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5〕11号(池州瑞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11-19 10:00 

池州瑞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MUU2T68,法定代表人陈进,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

根据池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提供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86日至9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86日,你单位织布生产废水从生产车间南侧墙外集水井处溢流,漫溢至距离集水井约1米处的雨水井处,通过雨水井盖破损处进入厂区雨水管网,后经厂区东南角的雨水排口排入池州高新区园区公共雨水管网。经查询你单位所执行的环评文件以及排污许可证,你单位织布废水和车间地面冲洗水生产废水经中水回用系统(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你单位生产车间南侧墙外集水井下部有一地下管道连接至东北方向的污水处理站集水池。污水处理站集水池处有2台水泵,一用一备,现场检查时在用水泵发生故障,备用水泵未开启,集水池水位过高,车间南侧墙外集水井污水无法进入污水处理站集水池内,工人正在污水处理站修理水泵。我局委托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产车间南侧墙外发生溢流的集水井处以及厂区东南角的雨水排口开展了采样监测,2025818日出具监测报告显示南侧发生溢流的集水井处石油类为20.1mg/L,总氮为3.28mg/L,化学需氧量为94mg/L,雨水排放口处的石油类为12.6mg/L,总氮为2.85mg/L,化学需氧量为64mg/L。事情发生后,你单位未启动应急预案,也未采取有效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雨水管网,也未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8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8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2.20258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9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3.202586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1份、202582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202592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4.《安徽驰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AHCH202508341份及该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测报告的内容和送达情况;

5.20259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92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关于池州瑞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纺织污水漫到雨水管道的环境问题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整改相关情况;

6.项目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排污许可证等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7.池州瑞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章节复印件和应急预案备案表,证明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8.池州瑞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情况以及俞小春和沈庆峰的授权委托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5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按照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文件要求,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案件总分值为0%,故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10万元-2万元)×0%=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