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车主朋友、用车大户:
机动车污染排放,尤其是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是推进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举措。
近期检查发现,部分柴油货车车主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的违法行为,导致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少喷或不喷尿素),尾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氮氧化物不能有效处理。同时,屏蔽OBD系统或违法改装行为还会造成车辆损坏、增加油耗,会造成长期的用车成本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在此,呼吁广大车主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及刷新OBD程序等违法行为。同时做好尾气处理装置的定期维护工作,确保车辆规范、合法上路行驶。生态环境部门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