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巨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UFQ9E2L,法定代表人查岳寨,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6月18日13时51分,酸洗车间酸洗工序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碱液吸收塔2台循环泵均未运行,酸洗工序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巨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授权委托及受委托人身份情况;
3.2025年6月18日、7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6月18日、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违法事实相关情况;
5.现场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执法记录仪拍摄影像资料刻录光盘1份,证明酸洗车间生产期间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碱液吸收塔未运行的违法事实;
6.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相关情况;
7.年产10000吨机械紧固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年产10000吨机械紧固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10000吨机械紧固件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酸洗车间污染防治要求相关情况;
8.2025年6月18日酸洗车间投料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情况;
9.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1.关于安徽省巨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关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公司环境行政处罚、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影响情况;
1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7月30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1.对行政处罚无异议。贵局于6月19日对我司进行检查、调查,发现我司2025年6月18日13时51分,酸洗车间酸洗工序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碱液吸收塔2台循环泵均未运行,酸洗工序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 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我公司未按照环保设备维修流程去严格执行,未落实环保设备日常巡检与检维修制度。我公司对此次行政处罚无异议。2.公司经营存在诸多困难。我公司主要盈利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正处于行业产品销售的淡季,销量剧减,产品库存积压,回款周期长,资金供应链短缺,同时受经济环境、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公司存在诸多困难,难以承担高额罚款。3.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公司在此之前碱液吸收塔一直正常运行,2025年6月18日循环泵停运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恢复运行,期间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我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公司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愿意承担本次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望贵局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与企业实际困难,依法依规对我公司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表明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专家评估,你(单位)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你(单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分值14%,其余裁量因素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14%=31200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0%,即减少(1000000-200000)×10%=80000元,故最终罚款金额232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23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