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5〕15号(安徽省隆兴铸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9-29 08:56  点击次数:

安徽省隆兴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77590911T,法定代表人方超,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店贝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6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池州市大气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问题线索,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青阳县生态环境智慧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数据,发现你单位2025623日凌晨熔炼工序生产时,配套的熔炼工序集气罩未放置于熔炼炉上方,熔炼废气未经收集直接排放。

2025623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取你单位生产车间内视频监控等资料发现,202562222时至6235时,你单位熔炼工序正在生产,期间熔炼工序配套建设的集气罩未放置于感应电炉上方,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在车间内排放;经调查发现,202562222时至6235你单位生产时熔炼工序所在车间门处于敞开状态,车间顶部有镂空结构,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外逸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授权委托书4份,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56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7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562222时至6235时,你单位熔炼工序正在生产,期间熔炼工序配套建设的集气罩未放置于感应电炉上方,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在车间内排放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责改文书等的情况;

3.20256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7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7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62222时至6235时,你单位熔炼工序正在生产,期间熔炼工序配套建设的集气罩未放置于感应电炉上方,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在车间内排放以及你单位你单位项目建设、环保手续、制定有污染治理设施操作规程以及开展关于环保方面的会议、培训等情况;

4.202562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执法证据(视频)提取单2张,20257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202562222时至6235时,你单位熔炼工序正在生产,期间熔炼工序配套建设的集气罩未放置于感应电炉上方,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在车间内排放、你单位熔炼工序所在的生产车间顶部为镂空结构以及中频电炉在生产期间,集气罩应放置于其上方,用于收集产生的颗粒物等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扩建年产1万吨精密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环评(节选)及批复、自主验收材料(节选)及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7.20257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72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张,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扩建年产1万吨精密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环评(节选)环保设备操作规范2024714环保、安全生产培训记录表及培训人员签名和202574日员工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表复印件1,证明你单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制定有污染治理设施操作规程以及开展关于环保方面的会议、培训等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2025623625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81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各项裁量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100-20万)×0%=2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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