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5〕10号(东至安东大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9-02 08:52  点击次数:

东至安东大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RC1302H,法定代表人洪耀,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洋湖镇南山村。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厂区内西侧场地堆放的白云石混合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东至安东大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及受委托人身份情况;

3.2025年7月14日、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砂石物料堆放情况;

6.年产200万吨钙镁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年产200万吨钙镁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8.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环保举报受理单复印件1份,证明线索来源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分值2%,其余裁量因素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2%=23600元。

综上,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236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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