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1547089P,法定代表人范树林,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前江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和2025年5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UDD排气口(DA002)颗粒物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2025年2月12日14时至2月17日15时烟气湿度均为0%。设备故障期间正常生产,未向我局报告在线设备故障,也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池州铜化润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范树林、程继宏的身份和池州铜化润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5年5月8日、2025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UDD排气口(DA002)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相关情况;
3、2025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UDD排气口(DA002)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相关情况;
4、池州铜化润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铜润科技循环经济园铁矿石磨选及硫酸渣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2025年2月13日20时至2月17日20时恒鑫公司生产日报表复印件、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生产系统恢复生产的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UDD排气口(DA002)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相关情况;
6、2025年5月8日、2025年5月22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公司UDD排气口(DA002)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相关情况;
7、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验收资料(UDD鼓风机)相关章节复印件,2025年第一季度废气在线设备比对监测(DA001、DA002、DA003)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UDD排气口(DA002)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相关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9、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程继宏工作职务任命的通知文件2份,证明程继宏的任职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其他案件相关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池环(贵)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鉴于你公司此次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定期组织公司职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