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
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825************,住址安徽省**市**县**********号。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3月27日、4月2日对你(单位)、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受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委托,在2024年12月18日、2025年3月5日对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双O窑烟囱排气筒排放口(DA004)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开展比对监测。2024年12月18日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双O窑烟囱排气筒排放口(DA004)采样期间未插入烟气取样器、未更换采样头,出具了盖有CMA印章和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HJ(BD)20241101-15);2025年3月5日采样期间未更换采样头,出具了盖有CMA印章和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HJ(BD)20250219-5),上述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资料(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双O窑烟囱排气筒排放口(DA004)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排污登记要求及安装验收情况;
3.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从事检验检测资质、检测能力范围及授权签字人情况;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4份,证明授权委托及受托人身份情况;
5.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任命书复印件4份,证明相关人员公司任职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7. 2025年3月25日、26日、4月2日、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8.2025年3月26日、27日、4月2日、18日、22日调查询问笔录共8份,证明违法事实相关情况;
9.现场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1份、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5份,证明违法事实相关情况;
10.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业务关系及环保检测费用情况;
11.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委托监测报价复印件1份,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复印件、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服务项目单价及收费情况;
12.安徽锦森科学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HJ(BD)20241101-15)、(报告编号:JSHJ(BD)20250219-5)及原始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报告出具及现场原始记录情况;
14.3012H型自动烟尘/气检测仪、ZR-3260D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校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相关设备校准结果情况;
15.3012H型自动烟尘/气检测仪、ZR-3260D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设备各配件用途及设备操作使用说明情况;
16.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仪器设备一览表复印件2份,证明3012H型自动烟尘/气检测仪、ZR-3260D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在公司内部编号情况;
17.调查报告、裁量表、关于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证明调查裁量及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
1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你作为采样人员,应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主观情况(故意)分值37%、其余裁量因素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37%=496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陆百元(¥496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