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5〕10号(安徽棋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7-07 09:13  点击次数:

安徽棋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8P93RT0R,法定代表人姜秀冰,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工业园区淝河北路13号院内1号厂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根据编号250514341700020600号信访件线索,于2025年5月15日、20日、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下水库施工现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碳质页岩、砂石,未进行妥善覆盖,该行为危害了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2.2025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基本情况,证明你公司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碳质页岩、砂石,未进行妥善覆盖的事实。

3.2025年5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9、投诉平台截图1张,证明案件来源,证明执法人员核查投诉件情况,证明你公司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碳质页岩、砂石,未进行妥善覆盖的事实。

4.2025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情节;

5.废水监测报告1份、废水采样单、采样人员证件复印件,证明水样监测情况;

6.《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准备工程项目部砂石料加工系统和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需履行的环保业务;

7.2025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0)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考虑你公司近两年的违法次数为3次、对周边居民产生的影响较轻,无其他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贰萬壹仟柒佰元整(¥21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630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