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5〕1号(安徽真信涂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1-20 09:59  点击次数:

安徽真信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8TT17F,法定代表人姚丽玉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0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真信涂料有限公司胶水生产线混合釜未设置废气收集管道连接配套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利用乳胶漆生产线一台分散机进行乳胶漆调色作业时,配套建设的移动式废气集气罩未放置在搅拌器上方,配套建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41029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410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胶水生产线和乳胶漆调色工序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

3.202410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胶水生产线和乳胶漆调色工序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

4.2024102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张,20241029日执法证据(视频)提取单1张,证明你单位胶水生产线和乳胶漆调色工序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

5.年产7000吨环保乳胶漆、乳液等产品生产线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和批复以及验收资料(节选)和批复复印件,年产2000吨粉末涂料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批复和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20241029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41029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202411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111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单位整改完成的情况;

8.2024126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以及生态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等材料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1029日提取至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202517日《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1份,证明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7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同日,你单位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空间、设备密闭情况”为“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因素分值取6%,其余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万)×6%=3.08万元。

由于你单位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为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