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5〕3号(安徽振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1-13 11:24  点击次数:

安徽振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R6TF2H,法定代表人杨辉青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区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0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振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50万套转向节、钳体、支架等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一条水平自动造型生产线旧砂处理系统已完成建设;检验车间仓库内一台探伤机已完成建设,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20241031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2024103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你单位《新增年产150万套转向节、钳体、支架等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一条水平自动造型生产线、旧砂处理系统已完成建设;检验车间仓库内一台探伤机已完成建设,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

3.20241031调查询问笔录2024117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新增年产150万套转向节、钳体、支架等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一条水平自动造型生产线、旧砂处理系统已完成建设;检验车间仓库内一台探伤机已完成建设,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总投资额的情况;

4.2024103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证明你单位一条水平自动造型生产线、旧砂处理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已完成建设;检验车间仓库内一台探伤机已完成建设的情况;

5.年产100万套新能源汽车制动器总成、1000万套卡钳支架、转向节、后桥等汽车零部件项目环评文件(节选)及批复、验收资料(节选)及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新增年产150万套转向节、嵌体、支架等汽车零部件机加工项目备案文件及环评文件(节选)复印件120241031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合同书复印件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各12024117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总投资额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20241031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对该公司未批先建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结果为547.2万元的情况;

9.2024111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证明你单位已停止建设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20241031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517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517日,你单位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其中“建设项目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分值为6%其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为4%。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10%]×547.2万元=76608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陆佰零捌元整(¥76608.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