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5〕1号(石台县护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1-06 14:32  点击次数:

石台县护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062479221F,法定代表人袁陈,地址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皖RP2992在2023年3月10日环检报告中记录驱动方式为单后驱、使用检测方法为稳态工况法,2024年3月8日环检报告中记录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使用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对车牌号为琼DH2716的车辆在2023年2月13日环检报告中记录驱动方式为前驱、使用检测方法为稳态工况法,2024年4月2日环检报告中记录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使用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以上两辆车2024年检测均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等标准要求选择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2024年10月16日、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对皖RP2992和琼DH2716进行机动车检验时,未依法按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擅自将检测方法由稳态工况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3.2024年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对皖RP2992和琼DH2716进行机动车检验时,未依法按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擅自将检测方法由稳态工况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4.2024年10月2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3份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5.2023年、2024年车辆皖RP2992、琼DH2716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6.2024年车辆RP2992、琼DH2716检测费用发票各1份;

7.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柴油车排气分析仪、汽车底盘测功机检定/校准证书各2份,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4%、其余裁量因子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4%×50=17万元。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即减少50×10%=5万元,调整后罚款金额1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分值为17%,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50-10)×17%=16.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元(¥34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1209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