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4〕17号(安徽楠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10:06  点击次数:

安徽楠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WR7HY2W,法定代表人刘长江,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荷塘路交口杏花国际广场B座1303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02328日、3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石台县丁香镇雾基坡上水库临时道路硬化施工现场露天堆放约3000吨石子物料未有效覆盖,现场有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10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巡查发现该公司位于石台县丁香镇雾基坡的上水库场内临时道路硬化施工现场露天堆放约3000吨石子物料未有效覆盖,现场有扬尘产生。

3.20241023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石台县丁香镇雾基坡的上水库场内临时道路硬化施工现场露天堆放有约3000吨石子物料未有效覆盖,现场有扬尘产生以及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情况。

4.202410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1031日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施工现场负责人发生调整及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41113现场检查笔录(勘察)笔录1现场照片证1张,证明该公司对施工现场露天堆放的石子物料已覆盖完毕;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等信息准确、有效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及从事的建设内容

9.《关于安徽楠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以及信访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10.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复印件1份;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2次(含本次),裁量百分值为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10-1)×5%=1.4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1.4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7222400116760329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