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某化工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异常数据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安徽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7月18日至8月4日期间,VOCs在线监测系统中挥发性有机物分钟数据多次从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骤降至0.1mg/m3左右,查看综合安防管理平台中该公司的在线站房视频监控,发现在超标后数据骤降的时间段均有人员进出站房并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操作,存在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8月8日-2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案件问题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问询。8月19日,经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调查、问询结果,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2024年10月1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2024年10月28日,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移交至东至县公安局,东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确认受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