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不罚〔2024〕6号(安徽弘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8-15 14:48  点击次数:

安徽弘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T1UQD6U,法定代表人吴建国,地址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通河北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2月4日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4袋检维修遗弃垫片、螺丝,数量分别为0.32吨、0.18吨、0.28吨、0.3吨,未在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上记录检维修垫片、螺丝产生量、累计贮存量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身份。

2.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代理权限情况。

3.2024年5月10日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5.2024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6.安徽弘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

8.安徽弘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度检维修遗弃垫片、螺丝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检维修遗弃垫片、螺丝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记录情况。

9.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记录情况和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检维修遗弃垫片、螺丝入库电子台账情况。

10.《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环发〔20217号)裁量表14,证明处罚的裁量情况。

11.安徽弘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委托转移处置情况。

12.安徽弘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公司整改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

我局于20247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不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皖环发〔2021〕33)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规定,你(单位)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检维修遗弃垫片、螺丝入库电子台账,此次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并当日改正,符合“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