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葛公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87572027B,投资人方再文,地址东至县葛公镇联塘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营(贮存)危险化学品(92#、95#汽油和0#柴油)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东至县葛公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加油站基本信息及投资人的身份;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许可相关信息;
3.2024年6月6日、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情况;
6.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现场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00÷30000)×10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6%,其余裁量百分值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3+(26%)×(1-1/3)]×30000=15200元。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10%×30000=3000元,调整后罚款金额壹万贰仟贰佰元(¥122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元(¥12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