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4〕9 号(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7-23 08:32  点击次数:

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5633927XA,法定代表人李正武,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6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未按要求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营业资格,证明阮宏胜、李正武的身份。

220246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67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未按要求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320246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未按要求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4、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委托该公司环保主管阮宏胜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之规定。

我局于2024710送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计算后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为1.5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152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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