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4〕3号(安徽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4-17 11:23  点击次数:

安徽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8PAX586Y,法定代表人张学涛,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蝶苑小区G8幢504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坡村新洲、金安安置房及周边配套设施提升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作为该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单位,在该工地11#楼和15#楼中间堆存一处占地4000平方的土方,土方高度平均3米,其中3000平方米处于露天堆放状态,未进行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2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2023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5.被询问人张学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6.被询问人王小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7.安徽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建筑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复印件、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部分章节复印件、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池州经开区流坡村新洲金安安置房及周边配套设施提升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的通知复印件,证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是池州经开区流坡村新洲金安安置房及周边配套设施提升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承包方,你公司是池州经开区流坡村新洲金安安置房及周边配套设施提升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土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方,且负责该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环保工作。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48万元(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6%,其他裁量因子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48万)。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罚款金额2万元(2.48万-10万×10%=1.8万元,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