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54599211L,法定代表人宋礼森,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
根据2023年第三季度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装车作业未采取降尘抑尘措施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年1月8日至1月23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8月17日,你公司在厂区船台上对皖M16710的红色货车进行废砂装车作业时现场有明显扬尘现象,粉尘弥漫车辆周边,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张拥军、曹培帅、夏忠化、宋礼森的身份;
2、2024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的环评批复、2023年8月17日装砂作业场地及车牌为皖M16710的红色货车基本情况;
3、2024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8月17日车牌为皖M16710的红色货车现场装砂相关情况;
4、2024年1月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8月17日车牌为皖M16710的红色货车现场装砂相关情况;
5、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部分章节复印件、关于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贵环字〔2011〕88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和建设项目地点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7、张拥军、曹培帅、夏忠化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三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表14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1.4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