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4〕1号(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4-03 10:20  点击次数:


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8QG7AX5U,法定代表人胡有宝,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柯陈组。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200万套燃气表配件智能化制造基地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该公司在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新建有两座钢结构大棚,钢结构大棚内建设有3台用于熔化铝锭的电炉、2台压铸机、1台抛丸机、8台精加工设备、1条喷涂固化生产线、1台用于固化工序的生物质锅炉的事实;

3.2024年3月1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燃气表配件智能化制造基地项目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时已完成的建设内容;

4.2024年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燃气表配件智能化制造基地项目的生产工艺、违反行为持续时间等情况,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主动拆除违规项目的事实;

5.石台县经信委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名称;

6.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拟了解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1份,证明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燃气表配件智能化制造基地项目的投资额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专用裁量表(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裁量起点为20%;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百分值为8%。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3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3%×1104315元×5%=18221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18221元-1104315元×5%×10%=12700元),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元整(¥127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04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