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4〕1号(安徽财纳伽善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1-31 08:31  点击次数:

安徽财纳伽善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X49F6B,法定代表人:武海燕,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财纳伽善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1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被询问人苏保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2023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6.安徽财纳伽善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等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第一项违法行为:你公司1#车间IXPP/IXPE产品生产中2台挤片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活性纤维+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未开启且1#车间部分门窗为敞开状态,存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3.08万元(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6%,其他裁量因子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5.4%×20万=3.08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万元(3.08万-20万×10%=1.08万元,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2万元。

第二项违法行为:你公司3 #车间2台正在生产的垂直发泡机组配套建有的“活性纤维+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已开启,但末端未设置排气筒且正在排放废气,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3.08万元(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6%,其他裁量因子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5.4%×20万=3.08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万元(3.08万-20万×10%=1.08万元,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2万元。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申述申辩称:1.你公司造粒和挤片温度在120℃-130℃之间,不产生有机废气,第一时间整改完毕,且是首次违法;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希望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环境违法行为;3.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排放标准,认定是否超标。

我局认为:1.你公司环评文件载明造粒工序和挤出工序均产生有机废气,且采取的治理措施为活性炭纤维+活性炭吸附。同时,环评批复也要求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号车间密炼造粒、挤片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经“活性纤维+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经一根15m高的2#排气筒排放。现场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的1#车间IXPP/IXPE产品生产中的2台挤片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活性纤维+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未开启且1#车间部分门窗为敞开状态,3 #车间2台正在生产的垂直发泡机组配套建有的“活性纤维+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已开启,但末端未设置排气筒且正在排放废气,现场废气较大,我局不采纳此条陈述申辩意见。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照片提取单并经你公司副总苏保家(已授权)签字确认,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我局不采纳此条陈述申辩意见。3.未涉及超标问题。我局不采纳此条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财纳伽善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