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4〕2号(池州市金立环保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1-31 08:32  点击次数:

池州市金立环保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YTBJ19,法定代表人:程杨根,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流金大道以西、梧桐路以北。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厂区东侧场地露天堆放矿石原料,占地1000平方米,存在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池州市金立环保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2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被询问人程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2023年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6.池州市金立环保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等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62万元(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18%,其他裁量因子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6.2%×10万=2.62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罚款金额1.62万元(2.62万-10万×10%=1.62万元)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市金立环保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16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