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3〕9号(安徽路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10-17 11:40  点击次数:

安徽路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TUG9A34,法定代表人:吴学文,地址:东至县东流镇东流工业集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路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吴学文、副总经理王淑萍的身份;

2.2023年7月26日、2023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年产600万平方米防水卷材和土工材料生产项目建设及整改情况;

3.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执法证据(照片)记录单各1份,证明1#车间防水卷材产品生产情况;

4.2023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情况;

5.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环境保护验收,证明该公司环评、批复及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3〕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 14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00÷30000×100%=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3%+(11%)×(1-33%)]×300000=12111。根据同规定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即减少3000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即调整后罚款金额为1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