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3〕10号(安徽瑞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10-17 11:39  点击次数:

安徽瑞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79059312U,法定代表人:孙元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化工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6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至检查时已超过三年时间未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徽瑞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孙元华、环保负责人江琛的身份;

2.2023年8月9日、2023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及整改情况;

3.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1份,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4.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9日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情况

5.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环境保护验收,证明环评、批复及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3〕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 14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00÷30000×100%=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3%+(11%)×(1-33%)]×300000=12111。根据同规定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即减少3000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即调整后罚款金额为1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