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不罚〔2023〕2号(池州明辉家具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09-04 16:29  点击次数:

池州明辉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P37156P,法定代表人黄进,地址池州市高新区栖云路78号。

我局于202364日、69日、7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作为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进的身份;

220236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深圳市深装(池州)产业园有限公司木制品加工项目的建设和环评批复验收情况;

320236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生产原料、辅料的情况;

4202364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64日现场生产作业情况;

520236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复印件、池州明辉家具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上海展辰涂料有限公司委托国恒信(常州)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相关资料提取情况;

620236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的情况;

720237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制定三种涉VOCs原辅料台账的情况;

820237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生产原料、辅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情况;

92023718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涉VOCs原辅料型号和类别;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202372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环()不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你公司使用的生产原料、辅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同时定期组织公司职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依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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